昨天,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(fā)通知,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(wù)機關(guān)的國家賠償案件時(shí),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.3元,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2.58元。
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(guān)負責人介紹,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: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?!眹医y計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,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(yíng)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241元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、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,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,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42.3元。自2016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。
據了解,最高檢基本每年都會(huì )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(yíng)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國家賠償金標準。(記者楊鳳臨)
轉自:京華時(shí)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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